主观动机,亦可不入罪。如若态度恶劣,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的,并致人死命,引发恶劣舆论影响的,最高可判流放甚至死刑。
当然,现实情况错综复杂,有事撞伤撞死赔不起,但尽到了责任,态度良好的,可以从轻量刑。
如是贵族,不问是非,罪降一等或两等,如若态度恶劣,拒不赔偿,可以杖责、拘役、坐牢,并附带巨额罚款以示惩戒。但如果影响十分恶劣,会削爵,罚没财产并贬为庶人,但永远不会判处死刑、流刑等重刑。
权贵获得司法特权的同时,为平衡基本司法公正,百里燕相应取消了一切以伤害致残人体的刑法,如挖目、割舌、割鼻、刖臂、削足、断指、腐刑、刺字等等。
当然,出发点是好的,但随之而来的后果往往令人始料未及。
以前捉住的小偷窃贼,无不要砍去一手作为惩戒。现在没了这条,改为劳改之后,便丧失了血腥震慑力,反而助长了偷盗行为,这何尝不是一种讽刺。放眼各国诸侯,也无一国敢于兴废既有的法律制度,大刀阔斧的推进社会改革。
归根到底,社会的发展既是生产力、生产关系的调整,也是既有框架体制的深度变革,只改脖子以下,不改脖子以上,终究是形而上学徒有其表。
现实的负面效应并不能掩盖社会变革带来的正面积极影响,小步慢跑总比什么不做的强,跑得太快往往要栽跟头,快与慢之间,永远只能寻求一个平衡尺度。